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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1
【实施时间】 200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改进党政机关的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文件、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一)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根据会议任务和内容确定参加人员、会期、规格以及会议形式。无明确目的而又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严格控制召开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严格控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减少领导陪会。
  
  (二)改革会议形式。凡能用文件、电报、电视电话等形式传达、部署工作的,不再专门召开会议;凡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以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后有文件或内容已见报的,除明确要求开会传达的外,地、市不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传达;确需召开的会议,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会议,除自治区部署经济工作、分析经济形势、重大项目的洽谈外,可逐步引入市场运作机制,采取企业牵头,面向社会,政府指导的方式进行。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外,凡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常委会议审定;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主席批准。凡以区党委或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分别由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或政府常务副主席审定。会期不超过1天半。临时性会议,一般只开到地、市一级,会期为半天。
  
  需经区党委或政府同意,由区宣部门组织召开,要求地、市、县(区)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或政府常务副主席审定。会期不超过1天。一般不作大会交流和会议小结。
  
  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工作会议,必须先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党委分管常委或政府分管副主席审批。工作会议可通知区直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区)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每年只开1次,参加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会期不超过1天半。业务会议根据会议任务和内容确定参加入数,一般只通知区直有关部门和地、市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期不超过1天。
  
  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随意提高会议规格。工作会议可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只安排1位分管领导讲话;业务会议不安排领导同志出席。其它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不题词、不发贺信、不接见会议代表。
  
  凡需要区党委或政府审批的会议,各部门要提前1个月专题请示,在收到会议批复(批示)后方可发会议通知。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而召开的会议或随意提高会议规格的,财政部门一律不拨经费,新闻单位一律不准报道,自治区领导一律不参加。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压缩会议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拨会议经费。各地、各部门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会议经费支出。任何会议都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它经费;不得向他、市、县(区)、下属部门、企事业单位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经费;不得发纪念品;不得利用会议组织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会议场所要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招待所和礼堂,本部门没有内部招待所或不具备会议接待条件的,可到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指定的宾馆会议场所召开。
  
  (五)切实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要准备充分,力求议题明确,中心突出,简短有效。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领导干部要带头讲短话。除工作报告外,领导干部讲话不超过5000字。严肃会议纪律,实行会议通报制度,对不按时到会、无故缺席和早退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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