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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1
【实施时间】 200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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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力精简文件和各类材料
  
  (一)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严控制发文,制发文件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提高质量,规范程序,坚持少而精,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文件一经下发,必须严格执行。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进一步压缩以自治区党委、党委办公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发文范围仅限于有关单位。上级部门要严格控制向下级发文。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不以正式文件印发。
  
  (三)正确使用文种,不得随意提高文件规格,请示的内容应当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上报公文。凡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一律退回制文机关。
  
  (四)严格文件报送、审批程序。公文报送、审批应通过上级办文部门(办公厅秘书处、室),不得直接送上级领导个人,更不得先送领导审签再交与办文部门。
  
  (五)凡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发文或已有明文规定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一般不再转发。能以党报、党刊发布的,一般不印发文件。
  
  (六)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尽量减少党政联合行文。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分别向党委、政府行文。内容涉及党委和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按隶属关系确定主报单位。
  
  (七)减少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一个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的事项,不要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批转发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发文。确需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要按有关审签程序进行会签。
  
  (八)严格控制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发文。党委、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机关部门行文,不得向市、县(区)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内设机构除授权外,不得对外行文。
  
  (九)各地、各部门请求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批转文件或代拟文稿时,要事先征求文件内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协调、论证,如意见不一致,应将各方意见如实上报。各地、各部门除请示重大问题需要行文外,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
  
  (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做到言简意赅、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可操作性强。
  
  (十一)严格控制各种刊物、简报、情况反映等的数量和发送范围。自治区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一个部门原则上只办一份动态性的简报或内部刊物,部门内设处室不得编发简报或刊物。
  
  三、严格把关,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
  
  (一)减少不必要的应酬活动。除因外事等确有必要参加的重要活动外,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不自行参加各种形式的开幕式、纪念会、庆功会、市县庆、校庆、厂庆以及颁奖、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也不题词。
  
  (二)简化公务接待。自治区领导接待外宾,要按党政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需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迎送、会见、陪同、宴请外宾的,由自治区外办提出具体方案,报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自治区领导接待来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中央、外省市区的省部级领导、重要代表团,应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周密安排,避免重复。1.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宁视察指导工作,可由一至二位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陪同。2.中央、外省市区的省部级领导及代表团来宁,可由一位自治区分管领导陪同。3.在内宾接待中,一般不向上级领导及区外负责同志馈赠礼品。4.主要接待单位要根据来宾情况,提出接待方案,明确迎送、陪同、宴请来宾的自治区领导,报有关办公厅审核,统筹安排。
  
  (三)严格控制自治区领导外出的送迎人员。自治区正职领导出国访问,分别由所属机关的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到机场(车站)送迎。自治区副职领导出访,分别由工作相对应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送迎。
  
  (四)加强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自治区领导的公务活动由领导同志所在机关的办公厅统一安排。凡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承办活动的单位要事先提出方案报有关办公厅,由办公厅统筹安排。承办单位不得直接邀请或送请柬给领导同志。领导同志如接到邀请,应转给所属办公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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