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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2-20
【实施时间】 200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引导鼓励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发展首都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水平先进,好中择优;
  
  (三)科学、公正、公开、公平;
  
  (四)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
  
  (五)动态管理,能上能下,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是本市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是政府为奖励在质量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而设立的奖项。凡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工业、交通运输业、工程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在质量管理、经济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内领先的优秀企业均可申报。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1-5个名额。
  
  第六条 北京质量管理先进奖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按当年评选标准重新申报评选。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者、全体员工树立了牢固的质量意识,企业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二)瞄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制定质量发展战略和目标,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企业主要领导认真抓落实,能提供较充分的数据等资料证实实施的效果。
  
  (三)企业具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进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企业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等各项技术基础工作较好。
  
  (五)能科学、有效地应用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地进行质量改进,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企业已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七)消费者(用户)满意程度和知名度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好。
  
  (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近三年国家、行业、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连续三年无行业规定的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九)符合本市环境保护和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八条 工业企业参评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其他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体系、组织结构,能保证各项质量职能的落实;
  
  (二)企业的产品实物质量、经济效益在同行、同等规模的企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已具备北京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
  
  (三)企业在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生产过程直至售后服务各项活动中能科学、有效、灵活地应用质量管理技术和统计技术,并有提高效率、产生效益的证明;
  
  (四)企业重视技术进步,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五)加强现代信息的应用。在产品开发、设计、制造以及营销过程中,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化;
  
  (六)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产品销售率等经济指标情况良好;
  
  (七)主导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实物质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 工程建筑企业参评北京市质量先进奖的其它条件:
  
  (一)工程项目曾获国家鲁班奖和北京市长城杯奖;
  
  (二)工程设计安全可靠、先进合理,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工程施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竣工工程一次综合试车和验收整体质量达到优良;
  
  (四)已经过一年的生产和使用的考验期;
  
  (五)工程的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或者对促进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本市领先,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条 服务企业参评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其他条件:
  
  (一)能按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提供满意的服务,用户和消费才满意程度高;
  
  (二)建立了国家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近三年未发生有社会影响的质量失控问题,服务质量指标和经济指标连续保持本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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