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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已经2002年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规范保密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据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是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省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密工作的依法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依法行政。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下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保密行政职责与权限。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 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进行检查。 (一)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二)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或解密进行检查; (三)对不符合确定密级规范要求的,通知或责令其纠正;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审核确定。 第七条 对向境外携运、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工作进行审核鉴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核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携运出境或向境外提供的事项; (二)负责审批办理有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出境的手续; (三)组织协调涉及多部门对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审查。 第八条 对本省驻境外机构、公司实施保密管理。 (一)本省设立驻境外机构或公司应在省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二)本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应对驻境外机构的人员实施保密教育; (三)对本省驻境外机构、公司的保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实施保密管理。 (一)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二)对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复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吊销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四)视情况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或非定点单位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施保密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 查处泄密或涉嫌泄密事件。 (一)对泄密和涉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泄密事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及纪检、监察等机关提起的在办理案件中涉嫌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依法作出鉴定; (四)重大或涉外泄密案件,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直接参与查处; (五)对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投入使用前的审批,并核发《运行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公共信息网络中信息涉密情况及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进行审查认证,并核发《集成资质证书》; 对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进行审查认证,并核发《许可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光盘制作定点单位进行审查认证,并核发《定点复制许可证》。 第十六条 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办公环境和通信设施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