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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做大做强我省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列入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按月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一律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该凭证按税收票证管理。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财政按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省金库数列支出预算,继续建立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全省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对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方面进行宏观调控的开支。
  
  省财政在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中,按各设区市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省金库的60%,追加各设区市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一)中共江西省委和各民主党派江西省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中共江西省各设区市市委的机关报。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机关刊物。
  
  (三)江西省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五)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上述书报刊及其电子出版物,包括随同书报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享受同等税收政策。
  
  三、全省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以上所涉及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细则,由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另行制定。
  
  四、继续做好宣传文化企业所得税列收列支工作。
  
  参照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分别建立省级重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省级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每年从省级宣传文化企业所得税列支预算中先安排800 万元省级重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剩余部分的80%建立省级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建立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省级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补助、宣传出版单位技术改造、农村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等。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符合“三个代表”精神、有利于引导全省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宣传文化活动等。
  
  五、贯彻落实国家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江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三)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江西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上述经济政策由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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