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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2年起,省财政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也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落实人均0.1元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省、市、县要落实贷款、赠款的相应配套经费,合理统筹使用,以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及《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法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内容的公益性宣传和社会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严格按处方药物管理抗结核病药物,防止不规范用药。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是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要切实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各设区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五)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区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六)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