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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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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省、市两级要加大对业务人员培训的力度,争取在4年内使省、市、县三级业务人员都能受到系统的培训,具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县级要对乡、村两级人员进行培训。
  
  (八)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结核病防治日”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治与自我保健能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九)加强应用性研究
  
  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省级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科研计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防治新技术和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六、考核与评价
  
  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要不定期对各设区市及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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