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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失效]

[接上页]

  三、加强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建设质量和效益
  
  (一)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暗箱操作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国内外资质高、力量强、信誉好的各类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通过公平竞争方式进入我区公路建设市场。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要保证前期工作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和充足的经费,努力做到项目开发、储备和运作的连续性,真正做到开工建设一批、报批一批、储备一批。除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它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尽量予以简化,对条件具备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次审批。对于工程建设方案简单、技术成熟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为一阶段审批。对于不涉及国家、自治区投资的公路项目,完成有关前置审批后,可由各盟市自行审批,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三)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追究制。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建立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问题要追究主要当事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稽查部门要依法严格监督,发现问题严肃查处,限期整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加强规费征缴和使用管理。现有公路规费的征收和使用,要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堵塞漏洞、强化征管,把应收规费足额征缴入户。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推行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试行和推进管养分开等项制度创新,提高规费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科技创新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加大对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的投入,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难题,组织科技攻关,增加科技含量,降低建设成本,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良好发展建设环境
  
  (一)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占用土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征地。其它公路建设用地,由各盟市、旗县负责征地。根据项目总体设计,可一次性申请批准。分段分期施工的项目,也可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性报批,按建设进度分期征用,并于施工年度内办理征迁手续。对工期紧迫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工,经批准后,依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用地手续。
  
  (二)公路建设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土地租用费。公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恢复治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批准的保持方案治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不收取水土保持费。对可复垦的土地,建设单位实行先复垦后缴费;复垦不合要求的,按有关法规最低限收取复垦费。
  
  (三)公路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方案费用及耕地造地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下限或最低征收标准。公路建设征用集体的“四荒”(即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土地补偿费征免,由盟市确定。征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四荒”土地,盟市可依法划拨提供。对全区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任务、期限、补偿费用一次核定,实行公路沿线地方政府统征包干和总负责制。
  
  (四)公路建设需征占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及草牧场,依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其占用林地、草场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管理费,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能减免的予以减免,无法减免的部分,按有关法规的下限收取。
  
  (五)公路建设和养护需用土、砂、石等矿产资源,有关部门优先办理采矿许可证,免征矿权使用费。在荒山、荒坡、空闲地、无收益的非耕地采料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免缴资源补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对公路建设工程,免征育林基金和林木更新保证金。取料完工后,有条件的地区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植被;取料坑和弃土,按照环保要求予以整治。
  
  (六)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在我区投资新办的公路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七)对经营性公路应缴纳的其它无法减免的税收,由所在盟市征收后,纳入财政预算,列为当地交通专项建设基金,作为公路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
  
  (八)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型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土地可折价入股作为投资,公路建成收费后按投资比例分取收益。穿越城镇的公路两侧,可划出一定数量的土地,由所在地政府掌握,土地的增值收益用于地方公路建设。投资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经济组织,可以优先取得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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