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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失效]

[接上页]

  (九)公路改扩建需要拆迁用地沿线和控制区域内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附着物(建筑、电力、电信、管道等设施)时,由公路建设单位及早沟通协调,提前通知各有关产权部门或个人自行拆迁,并无偿向公路建设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只补贴移改工程材料费和保护工程的直接费,并由公路沿线政府负责监督产权部门或个人限期拆迁。对各种违章建筑和建设项目确定实施后抢建的设施及其它附属物,一律无偿拆迁。
  
  (十)公路建设过程中,凡涉及文物考古勘探、保护,由文物部门主动通知公路建设单位,并按照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有关协议,由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十一)各级计划、交通、土地、林业、环保、文物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坚持特事特办,快事快办,规定上报的公路建设文件和手续齐备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在时限要求内办毕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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