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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的通知

[接上页]

  从2002年起,我省不再建立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全省血液制品企业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特别是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购入机采血浆的情况,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各单位采血浆站要向省卫生厅上报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由省卫生厅汇总上报卫生部。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并抄报省卫生厅。省内各采浆耗材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卫生厅提供有关耗材销售情况。由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处罚。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输液、输血)器等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制售无证无菌器械的违法行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其使用无菌器械及使用后的处理行为。废弃一次性无菌器械要由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指定专门单位进行收购、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用血安全。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到2002年底前,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依法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省卫生厅、公安厅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的活动,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购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生物制品厂家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知识。
  
  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省、市两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在20:00时至22:00时播放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市主要报纸每月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省内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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