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黄、毒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各地可选择一些社区医疗机构开展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工作,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报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后实施。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艾滋病高流行区的市级卫生防疫站以及省、市两级中心医院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到达002年底,市级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县(市、区)至少要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乡村)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措施,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在高流行地区对孕妇进行HIV常规检测,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要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院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以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和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保证血液及其制品质量。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到2002年底,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六)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按照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大纲及各类培训教材,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政策制定与评价方法的学习。
  
  (七)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和应用研究。
  
  把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省上重点科技研究项目,加快安全输血、临床治疗、药物开发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的防治方法和措施。扶持科研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研制艾滋病检测试剂和高标准试剂标准品,提高血液艾滋病病毒检测水平;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
  
  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能力,建立并逐步完善我省艾滋病流行病学分析预测模型,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八)依法监督,阻断艾滋病病毒经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的传播。
  
  1、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的部门、科室及器械的管理,如医院的外科、口腔科、妇产科、介入性诊治的科室与设备、乡村及个体医疗机构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