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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WTO规则要求,市政府对《新余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一日
  

  
新余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包括以下发包与承包和管理活动:
  
  (一)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古建筑、设备安装、地基与基础、土石方、线路管道敷设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建筑装饰的设计、施工;
  
  (三)电梯安装、维修的设计、施工;
  
  (四)建设监理;
  
  (五)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发包与承包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民自建自住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综合管理,工商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行政职能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
  
  (一)省管项目:
  
  1、国家、省属建设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装饰项目;
  
  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商独资、合资、 合作建设项目。
  
  (二)市管项目:
  
  1、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装饰项目;
  
  4、总投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建设项目。
  
  (三)县(区)负责管理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县(区)属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采取方案优选、竞争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包与承包方应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签。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和收费资格凭证,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职职工不得私自承接外单位勘察设计任务,不准私收或私分勘察设计费、佣金、回扣。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和招标发包制度。工程立项后,由建设单位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并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工作,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工商部门、监察机关等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经计划部门批准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确定了建设规划红线,并完成了土地征用工作;
  
  (四)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落实了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
  
  (六)完成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或虽未完成但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发包或委托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中级预算员以上岗位证书。标底必须先报经同级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不准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准要求施工单位贷资承包。
  
  第四章 承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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