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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关于2002年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2002年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局二00二年二月) 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2002退耕还林任务计划的通知》(计农经[2002]49号)精神和《青海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实施规划》及近两年试点示范经验,现就我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实施县的确定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治理、按流域推进的原则,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县确定为33个县(市、区)。即:西宁市的四区及大通、湟中、湟源三县;海东地区的乐都、平安、互助、民和、化隆、循化六县;海北州的祁连、门源、海晏、刚察四县及辖区内的农牧场、部队农场;海南州的贵德、共和、贵南、兴海、同德五县及辖区内的农牧场、部队农场;海西州的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四县市及辖区内的诺木洪农场;黄南州的尖扎、泽库二县;玉树州的玉树、囊谦、称多三县;果洛州的玛沁、班玛、达日、甘德、久治五县。 二、退耕还林(草)的任务 全省退耕还林(草)任务共计18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90万亩,荒山造林种草90万亩(详见附表1)。 三、退耕还林(草)的要求和建设内容 1、要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全省退耕还林(草)优先安排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沙化耕地。重点是环青海湖沙化耕地,东部干旱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西宁市沿湟水两岸的干旱山地。 2、退耕地全部还林或实行林草间作,周边荒山原则上要安排造林或林草间作(青南牧区除外)。经济林不能超过20%,且要采取水保措施。 3、乔木树种营造生态林,每亩株数不得低于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每亩株数不得低于170株;林草间作时,当年草的盖度要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 4、国有、集体退耕地要坚持“个体承包”的原则,承包到户。 5、对2000—2001年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抓好补植补播;经过去冬今春,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也要进行补植补播。 四、资金概算与筹措 2000—2001年退耕地补助资金9064万元,其中:粮食折算现金7056万元,粮食运输费1008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000万元。 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需要资金25344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草种苗补助900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12726万元,粮食运输费1818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800万元。 以上共需资金34408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苗补助费900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19782万元,粮食运输费2826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2800万元。粮食运输费2826万元由地方财政解决,其它31582万元均由中央财政解决(详见附表2)。 五、基本政策 1、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长江流域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300斤。退耕地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标准,而农民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自愿,绝不允许强迫农民退耕。补助粮食的经费,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粮食调运费用按每斤0.1元计算,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将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不得向农民推销陈化粮,也不得将运粮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 2、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安排。 3、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种苗费每亩平均补助50元,一次性直接发给农民,由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荒山造林种草的种苗补助费直接发给农民或承包经营者。根据作业设计的造林(种草)树种(草籽),单位面积种苗补助费各县可自行调整。 4、退耕还林(草)实行个体承包。退耕还林(草)按照“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承包到户,50年不变,并核发林草和土地使用权属证。 5、退耕地的造林种草应当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也可林草、林药相结合。退耕还林(草)要与荒山荒坡的治理结合起来,相对集中,统一实施。 6、免征农业税。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免征农业税。 六、主要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退耕还林(草)工作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州(地、市)、县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地区的退耕还林(草)工作负全责,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做到“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落实。各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实施。计划、财政、粮食、畜牧、农业、审计、监察、监狱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搞好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