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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2-19
【实施时间】 2002-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2002年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做好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退耕还林(草)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强资金和补助粮食的管理。省上将国家下达的用于退耕还林(草)的粮食、现金、种苗费用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州(地、市)、县。各州(地、市)、县要将退耕还林(草)的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退耕还林(草)合同,由农民实施退耕还林(草)任务。任务完成后,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由林业部门按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办法组织检查验收,农户凭验收证明和卡领取粮食和补助现金。粮食供应由省粮食储备局负责,按照退耕还林(草)试点计划,组织粮源,就近供应,与省财政进行经费结算,建帐立档。
  
  4、大力提高退耕还林科技含量。各地应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和立地类型,认真总结近两年退耕还林(草)的技术模式,组织配套一批先进成熟的适用技术,层层建立培训制度,提高农牧民植树种草的技术水平。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开展退耕还林(草)技术承包,进行有偿服务。要鼓励社会其他人员和单位下乡承包退耕还林(草)任务,以加快荒山绿化进程。
  
  5、切实组织好种苗准备与供应工作。今年退耕还林(草)任务较大,各地要切实做好种苗准备和供应的组织工作。一是要查清种苗、草籽底数,需求缺口较大的地方要尽快制订调种方案。二是要逐步实行苗木招标,从外地购进种苗必须经省种苗管理部门批准、检验。三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种苗的生产能力,确保种苗供应。
  
  6、搞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作业设计工作。各地要在全省总体规划范围内,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2002年度计划任务,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工作。既要符合自然规律,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合理配置,又要充分尊重经营者的意愿,积极引导,走林草结合、林药结合的路子。各州(地、市)实施方案要在2月底前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要在收到州(地、市)的实施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意见,经审核的州地级实施方案将做为核查验收的依据之一。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由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局备案,并做为检查验收的依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省林勘院根据省林业局下达的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计划做好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7、加强和规范工程管理。一是各地要统筹规划,加强协调,避免重复安排投资。二是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强检查和验收。要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切实加强退耕还林各项环节的检查和验收,争取做到“六不”,即:退耕面积不落实不设计,没有设计不整地挖坑,没有整地不发放种苗费,不是良种不下种植苗,质量不合格不验收,没有验收的不发粮款补助。
  
  检查验收的结果要与退耕经营者见面,建立完整的档案。
  
  8、加强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粮食和现金、挪用资金的,要扣回补助粮食和资金,并追究承包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要建立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监督力度。
  
  附件:1、青海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各州(地、市)任务及分县计划;
  
  2、青海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资金概算表。
  
  附件1:
  
  
青海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
  
  各州(地、市)任务及分县计划

  
  
┌────┬───────────────┬───────────────────────┐
  
  │实施单位│任务(万亩)│备注│
  
  │├───┬────┬──────┤│
  
  ││ 合计 │退耕造林│荒山造林种草││
  
  ├────┼───┼────┼──────┼───────────────────────┤
  
  │全省合计│180 │90│90││
  
  ├────┼───┼────┼──────┼───────────────────────┤
  
  │西宁市│17.5 │8.5│9 ││
  
  ├────┼───┼────┼──────┼───────────────────────┤
  
  │市郊│2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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