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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达到查帐征收要求的,企业应在实行核定征收办法次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批。超过时限提出申请的,当年不予受理。 三、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管理部门在企业提出申请或税务机关查实符合条件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提出初审意见,税政法规部门对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定征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并送达《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事宜通知书》(见附件2),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各一份,送达《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事宜通知书》时,要求纳税人在《送达回证》(见附件3)上签字。 四、待CTAIS系统完善相应功能后,对已批准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核定征收方式的情况在CTAIS系统中进行相应登记录入。 第八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核定,严禁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第九条 核定标准 一、行业应税所得率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上年度行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等情况,在每年的3月底前确定下发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特殊企业在市局下达的当年该行业应纳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0.5个百分点。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情况复杂、管理部门与税政部门意见不一的以及对利润率较高的特殊企业的上浮核定应提报核定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并由税政部门根据核定领导小组意见制作有关文书转管理部门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二、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局下达的当年应税所得率,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人年度应税所得率或定额应纳所得税额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条 纳税申报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报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见附表5),缴纳季度实现的应缴所 得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CTAIS系统时,应将申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分别对应录入到CTAIS系统“申报征收”模块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栏次,即: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只录入“收入总额合计”(或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缴所得税额”项目;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只录入“应缴所得税额”项目。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三条 市局每年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将组织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企业重点进行所得税专项稽查和评估。主管国税机关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对查帐征收企业的稽查、评估力度,发现实行查帐征收办法的企业存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还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追缴减免的税款,同时对企业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