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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稽查局、评估局对企业实施纳税稽查、评估后应将稽查评估情况及时反馈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税政部门根据反馈的情况及时转递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是否实行核定征收意见。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或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和统计上报 一、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核定征收的各项资料,应设专人专档妥善保管,便于随时查阅和资料交接。不得发生丢失、损坏现象。 二、各主管基层局应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局报送本季度、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 第十六条 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局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形式,通过有效的手段,将对各基层国税局核定征收工作进行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将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该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附表2: 核定纳税人纳税事宜通知书 字第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件代码: 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行业: 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所属期限: 税务机关(章)年月日 附表3: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_________税回字()第号 税务机关(公章) 附表4: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章):年月至月 填表人:部门负责人:报送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