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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31
【实施时间】 200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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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用地,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和物价等部门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高档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十一)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市土地交易市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提供专门场所。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
  
  1、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市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储备的土地,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2、市和区、县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后,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区、县政府选择投资开发商进行危旧房改造或其他成片开发后,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企业、事业等单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土地交易。
  
  四、加强地价管理
  
  (十二)市政府依法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商有关部门,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今后,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每三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市国土房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时,出让价格均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五、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十三)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十四)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国土房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十五)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国土房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通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六、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十六)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十七)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1、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2、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
  
  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5、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
  
  6、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
  
  9、市区范围内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八)下列建设用地不纳入收购储备范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以下建设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用地。
  
  (十九)实行土地收购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议重点收购储备范围、土地供应计划、收购储备政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等事项。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日常工作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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