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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成立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的办事机构,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负责土地整理、征收、收购、收回、置换、储备、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和承办土地交易市场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也可以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负责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定的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二十一)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除市财政拨付的启动资金外,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垫支; 2、银行贷款(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物); 3、储备土地的经营性收入。 (二十二)在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审慎地运作收购储备资金,切实规避资金平衡风险。市计划、财政、国土房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确保这些资金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二十三)凡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各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私自进行土地招商,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自行转让存量国有划拨土地。各类投资者不得直接与现土地使用者商谈土地转让开发,也不得直接申请征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十四)对于暂没有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现土地使用者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到市土地交易市场申请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交易。 (二十五)市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已办理了立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经营性项目进行清理,确定是否对其用地进行收购储备。对于确认无需收购储备的项目用地,必须到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二十六)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购、征用土地时,要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收购或征用协议,负责按现行政策进行补偿和安置。 (二十七)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改革土地供应方式的重大改革措施,要处理和协调好各种矛盾与问题,实施中应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有重点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起步阶段重点收购储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城市规划影响大的特殊地区、城市重要功能区、房地产增值潜力大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和依照有关政策收回的土地等,如奥运会场馆及奥运村周边地区、中央商务区(CBD)及其周边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等。 (二十八)在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情况和具体形式,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子以处置。《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1998〕77号)规定应办出让的用地,均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二十九)在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过程中,要保持现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的连续性,注意调动原土地使用者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原则上实行二次补偿,即在土地储备阶段,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现状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储备土地出让后,根据不同情况,由政府按照现行的各项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再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三十)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十一)依照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收购储备的土地若以“熟地”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根据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协议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土地一级开发任务的企业。土地开发完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验收,交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出让。 (三十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土地公开招标、拍卖等具体工作。土地公开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北京市基准地价》和有关土地开发成本测算,报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三十三)对储备土地实行公示制度,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土地出让信息,包括位置、用途、年限、价格和出让方式等,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 (三十四)本意见正式发布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已出台的各类土地开发和批租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出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相配套的土地收益分配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土地储备办法和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