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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2-01-31
【实施时间】 200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市国税系统内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其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纪委《关于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务员,依法授权或者经各级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依法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推诿扯皮刁难行政审批事项申办对象,或者未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理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越权进行行政审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行政审批档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在行政审批中徇私舞弊,不按审批规定办事,擅自做出审批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给予直接责任者下列处分:违反规定收费数额不满5万元,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违反规定收费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违反规定收费数额10万元以上的,党内给予撤销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条 接受行政审批事项申办对象赠送钱、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接受可能影响行政审批的宴请,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行政审批事项申办对象单位报销,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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