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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31
【实施时间】 200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教育厅、省计生委、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精神,切实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尽快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严重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地方病。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该病在我省分布较为广泛,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多年来,我省积极推行以普及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尚未实现《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提出的阶段目标。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2003年底全省总体要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县,要达到基本实现目标;已基本实现阶段目标的县,要达到实现目标;已达到实现阶段目标的县,要达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2005年底全省总体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反复性,把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负责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规划、方案,提出综合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要根据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甘财社发〔2000〕64号)的规定,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要将扶贫与防病治病相结合,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扶贫工作计划,在扶贫资金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同步实现脱贫致富与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碘缺乏病病情和碘盐监测,强化碘盐监督执法,开展防治科研工作,加强技术指导,逐步改善尿碘及盐碘实验室条件,进一步提高碘盐和病情监测水平。到2003年,地、市级尿碘实验室和县级盐碘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盐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理顺食盐专营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加强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到2005年,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要以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为健康教育重点人群,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增强防病能力。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及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计划生育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根据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实际需要,加大相关机构设施建设、监督监测和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
  
  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有效、简易、经济、安全的主导措施。我省要重点做好普及碘盐供应、规范盐业经营行为、强化盐业市场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专营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盐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铁路运输等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治碘缺乏病主导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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