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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计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一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系指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联营、合股等经济实体的投资,下同)增长迅速,在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省二十多年来经济得以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以较大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我省民间投资逐步减弱。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 (一)提高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调整所有制结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增强经济活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消除体制、政策障碍,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划、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清理规范有关政策措施,改进监管方式,加强服务,为民间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介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介绍民间投资成就、经验、市场信息和有关政策,营造支持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思路。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引导民间投资者扩大投资,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分类指导、扶强扶优”的原则,对民间投资比较活跃的地区,要注重质的提高,引导走联合发展的路子,形成区域整体优势;对民间投资相对薄弱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民间投资的力度,以促进当地经济的更快发展。 二、放宽准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三)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对外商投资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特别是列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28个领域共526种产品、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加以限制的,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开放的领域中,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价费补偿机制可以获取收益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都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所有制界限,破除地区和部门垄断,鼓励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之外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可设立障碍。对过去依靠财政无偿拨款建设的一般性项目,只要有经营收益的可能性,都应面向市场招商引资,其中已由政府投资建设、尚未建成的项目,以及政府已筹措到部分资金(包括国债资金)但尚有投资缺口的项目,可以吸纳民间资本或其它社会资本以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建设,也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形式,变更项目法人,转让给民间投资者或其它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和经营;已由政府投资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同样可采取所有权、经营权出让转让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或其它社会资本投入。 当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重点在城市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自来水、围垦、收费公路和桥梁、停车场、公园等基础设施和非义务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推出一批项目,分别制定一些配套的优惠政策,如采取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公益性项目与盈利性项目捆绑经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投资主体,使民间资本和其它社会资本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进入这些领域,进一步加快我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运用BOT(即建设-运营-移交)、TOT(即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