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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一)改革农业科技机构。
  
  根据农业科技周期长、公益性和区域性强的特点,将农业科技机构分为三类,采取不同的方式支持其改革。
  
  第一类,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完善配套政策的同时,加强资金扶持,逐步使用条件的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化肥、花卉、饲料、农药和农产品加工等技术开发的机构,整体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转制后的农业科技机构仍可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担政府的科技任务。
  
  第二类,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非公益性技术咨询服务的科技机构,如从事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单位,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
  
  第三类,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从事农业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农业资源保护等农业基础性工作的单位,如省、市从事农业科技研究以及各市、县、乡镇从事农业科技推广的专门机构,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这类机构也要转换机制,其中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放开搞活。
  
  (二)建立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体系。
  
  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体系是不断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基础。根据我省实际,建立我省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体系,必须依托省里有关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现有的研究人员、技术力量和技术条件,按照集中、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整合,优化结构,优化人员,逐步形成功能强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体系。
  
  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从事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的人员队伍。重点培养一批专门从事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学术带头人,采取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选聘一批具有博士学位的且掌握农业科学技术学术前沿的优秀人才作为学术带头人重点培养。同时,优化我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结构,形成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合理的人才结构。
  
  建立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重点实验室。在深化、提高原有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建立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
  
  (三)建立农村经济住处网络、专业队伍与民间科技组织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体系。
  
  建立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体系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引入市场机制和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遵循供求规律,既要发挥农业企业和农民需求的拉动作用,又要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供给的推动作用,以解决农业科技推广的供求瓶颈。
  
  对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进行改革。要在坚持农技推广主体公益性质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推广体系的改革,大力调动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逐步形成国家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专业队伍与民间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切实解决部分推广人员素质不适应和农业生产一线科技力量薄弱的问题。
  
  实行推广队伍多元化。要在稳定、加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民、企业技术推广和服务组织,支持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充分调动科技机构、大中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推广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专业人员、农民、企业家等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实行推广行为社会化。各级政府要保证推广工作的费用以及推广工作的条件。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主要由政府支持的推广机构承担,实行低价或免费政策。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民及中介机构去推广。
  
  实行推广形式多样化。鼓励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协会、企业及农民,以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加快农业技术中介、咨询、信息服务组织的建设步伐。充分利用和改进我省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允许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服务、转让、承包的效益分配。
  
  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的环境,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推动产业化新模式。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以现代企业理念重构农业推广模式,面向市场,组建集团公司式的大型农技推广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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