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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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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新的农业科技发展运行机制。
  
  改革科技立项与委托制度,实行招投标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要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课题招标、择优委托。
  
  改革经费使用方式,推行课题制。在农业科技总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改革经费使用方式。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机构,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实行课题制。课题的经费,在坚持专款专用的前题下,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改革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在用人上全面推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聘人员数量。
  
  改革科技人员的分配制度。实行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科技人员可以技术投入和服务等形式参加二次分配;允许科技人员发挥专长,从事兼职工作。
  
  五、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拓宽农业科技投入渠道,制定和完善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加强对农业科技的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一)拓宽农业科技投入渠道。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发展投资体制。各级政府在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同时,必须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农业科技,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不足的状况。
  
  增加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我省农业科技投入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每年地方财政用于对农业科技投入的经费增长率长,要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支持规模和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行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增加科技投入办法。
  
  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研究开发工作。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资助农业科技基金,专门支持农业科技 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会可以用企业或个人冠名。
  
  (二)制定和完善农业科技政策。
  
  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全额计入管理费用。
  
  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至20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要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
  
  (三)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
  
  拓宽农业科技国际合作的领域,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技术引进工作要科学规划,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学习国际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扩大国际学术和人才交流。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鼓励和引导留学人员、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省工作。
  
  (四)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抓紧制定、完善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农业科技投入。为农业科技创造良好环境。每年抓好几项实用技术的推广,组织几个重大关键课题的科技攻关,办几件为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实事。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把农业科技放在突出位置,在项目、经费、人才等方面予以倾斜。
  
  要坚持农业科技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地方和部门共同实施的原则,建立由科技、农业、计划、财政、金融、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多部门组成的农业科技协商机制,对农业科技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宏观决策,做好综合协调和各项服务工作。科技、农业部门要当好各级党政领导指挥农业科技革命和技术创新的参谋,使我省农业有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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