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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云教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2-10
【实施时间】 200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整改措施》的通知

[接上页]

  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大中城市中小学“择校生”收费的治理力度。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要逐步实行“一费制”,尽可能使用“黑白版”教材。大中城市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五不”规定,不招“择校生”,禁止收取赞助费与招收学生挂钩;非义务教育的高中阶段“择校生”,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三限制”的规定,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
  
  要进一步加大对招生考试中不正之风的治理力度,加强对招生、考试的监督。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过程参与招生、考试的监督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招生纪律,强化考风考纪。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不准上岗,对发现有舞弊行为的考点,必须按照规定取消考点资格或进行组织处理。
  
  要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查处的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会同财政、物价、监察、纠风等部门,把好春、秋两季开学的关口,持续开展对中小学乱收费的执法检查。不仅要查处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而且要查处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学校和学生搭车收费和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系统“两个责任制”和厅机关目标工作责任书及支部目标责任书的检查、考评,并将纠风治乱工作作为主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促进行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
  
  要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规定和“谁主管、谁治理、谁负责”的治理原则,要落实治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乱收费行为,除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还要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地方和学校,给予书面警示;对情节较恶劣的,坚决向社会“曝光”。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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