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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编办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第12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是本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本市投资环境,加快首都建设和发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贯彻执行《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意见》。
  
  二、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要先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流程,逐步在全市范围推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试点过程中审批的前期准备和事后监督工作。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试点范围为:已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实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地区,同时对奥运场馆项目、中关村科技园区项目、商务中心区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中央在京单位投资项目和卫星城及小城镇项目也可进行试点。
  
  三、成立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落实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孟学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刘敬民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编办、市委城建工委、市监察局、市政府体改办、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编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意见 (市编办、市委城建工委、市监察局、市政府体改办二00二年一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本市投资环境,加快首都建设和发展,现对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必要性
  
  本市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在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城市规划的落实和建设工程质量等方面,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审批程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影响并制约了首都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参与审批的部门之间分割封闭运行,审批程序缺乏科学整合,使信息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部门间审批基本采取串联方式,对有些可同时办理的事项,也都在按部门顺序分步进行。二是市场化运作程度较低,对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运作的事项,还延续行政审批的办法。三是审批环节和交叉重复审批过多。许多审批事项,要由政府不同部门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审批时限不明确。四是审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混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成为部门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五是审批手段比较落后,对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程度较低,制约着工作效率的提高。六是审批缺乏透明度,有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人自由裁量权过大。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本市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容易滋生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二、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指导思想及措施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主线,以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为基础,采取减、分、并、退、改的办法,大幅度精简审批环节,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创建方便、快捷、高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改变被动审批,加强主动规划,搞好政策引导。
  
  1.结合投资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简化审批环节。对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本市计划、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提出具体的项目建设条件,委托中介机构拟定标书,按程序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法人,实现对投资活动的主动引导和宏观调控。
  
  2.结合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简化审批环节。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组织招标、拍卖前,应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建设项目的性质以及规划、环保、绿化、防疫、人防、消防、交通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排水等方面的条件和要求,从而加强事前的主动规划,减少对具体项目的前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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