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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促进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一)开展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项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决定》和《意见》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情况以及“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在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是否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当地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检查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安排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查处平调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情况。 (二)建立“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机制。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一级管理,由县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检查因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上级人民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解决的情况;检查控制中小学收费尤其是试行“一费制”的情况;检查地方人民政府监管教育经费、建立举报制度、查处不能保证教职工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的情况。 (三)开展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师生安全问题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政府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危房制度的情况,对中小学危房是否采取排查、鉴定、查封等措施,危房改造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现有危房的修缮、拆除、改造情况等。 (四)开展对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主要检查教职工编制落实情况,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中小学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 (五)切实抓好对控制农村初中辍学问题的督导检查。主要检查地区行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依法控制学生辍学制度、责任制和采取措施切实控辍的情况,指导各地将控辍和解决初中入学高峰、控制学校收费、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等结合起来,狠抓实效。对辍学率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县(市、区),由自治区教育督导团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 对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其他问题,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同时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四、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 (一)建立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教育督导团制定的《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督导评估实施方案。2002年,自治区选几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工作。2003年在全区推开督导评估工作,争取在“十五”期间对三分之一左右的县(市、区)进行一次督导评估,逐步建立起对县级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 (二)全面建立起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各级督导机构和督学要继续贯彻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修订稿)》精神,按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把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作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十五”期间对所辖中小学校进行一轮综合性督导评估。 (三)对学校的综合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负责评估高中一级学校,地、市负责评估高中二、三级学校、初中一级学校、小学一级学校,县(市、区)负责评估初中二、三级学校、小学二、三级学校。教育督导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按评估标准、程序开展对学校的评估工作。 (四)各地要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督导的激励机制,把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等的重要依据。“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要求,我区将开展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监测和儿童少年发展水平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我区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和教学质量,为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和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决策依据。 五、加强领导,完善督导机制和法制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市(地区)、县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保障督导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督学作用。各地要完善督学聘任制度,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基础教育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聘任到督学队伍中来。要加强对督学的培训工作。地市级专职督学须经国家培训,县级专职督学须经自治区培训,持证上岗,亮证督导。各级督学要加强学习,提高水平,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廉洁奉公,求真务实,积极主动做好督学工作,树立督学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