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建立督学工作制度,授予督学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教育工作的职权,提出任务,明确要求,检查指导,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制度。要逐步扩大督导检查范围,自治区负责督导检查市(地区)、县(市、区),深入到乡镇、学校;地市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乡镇,深入到村、学校;县(市、区)负责督导检查乡镇、村,深入到教学点。要加强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综合性督导和专项督导检查要预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督导检查过程要深入细致,认真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督导结果要实事求是,向被督导单位正式反馈,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和上一级督导机构报告或向社会发表督导公报。 自治区教育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