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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建立督学工作制度,授予督学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教育工作的职权,提出任务,明确要求,检查指导,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制度。要逐步扩大督导检查范围,自治区负责督导检查市(地区)、县(市、区),深入到乡镇、学校;地市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乡镇,深入到村、学校;县(市、区)负责督导检查乡镇、村,深入到教学点。要加强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综合性督导和专项督导检查要预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督导检查过程要深入细致,认真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督导结果要实事求是,向被督导单位正式反馈,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和上一级督导机构报告或向社会发表督导公报。
  
  
自治区教育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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