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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2-09
【实施时间】 200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计委、教育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与管理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委、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厦门警备区政治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老龄办:
  
  根据2001年10月17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要求,现将《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全市干部离退休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老干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宏观指导全市老干部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协调市直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处理离休干部来信来访。鼓励和引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市委宣传部 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市各新闻单位加强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的宣传,做好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宣传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的先进典型;对全社会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
  
  三、市直机关党工委 配合市直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配合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加强对市直机关老干部工作的指导;通过各市直机关党委(党组)抓好市直机关老龄工作,促进市直机关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老龄工作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为老龄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五、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把老龄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并处理其中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制定老龄工作的宏观政策;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老年服务、福利、活动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
  
  六、市教育局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老教师、老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比较集中的人才和智力优势,组织离退休教师在关心下一代工作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落实教育系统老教师老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对涉及教育系统的老龄工作提出建议。
  
  七、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老龄工作。
  
  八、市民政局 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工作,制定全市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老年福利设施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严格执行安置方针、政策、规章,研究提出生活待遇标准,监督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指导各地规范和加强对军休所的管理;负责老复员军人等重点老龄优抚对象优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对贫困老年人的救助服务水平;做好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拟定我市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权益;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拟定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管理和支付的政策,并进行检查监督;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的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予以适当照顾,保障他们“老有所医”的权益。
  
  十、市司法局 做好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各年龄群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需要法律援助但又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市财政局 参与研究制定我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老年人福利性事业组织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市级财力的可能,加大投入,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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