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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实施意见 (2001年11月16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抓好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以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整治力度,力争通过半年的集中整治,实现矿山的合法、有序、安全生产。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中、小矿山,特别是那些非法生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对矿山尾矿库、炸药库、化学危险品库、采石场、选矿厂等重点安全生产场所及设施进行重点整治。要做好防垮坝、防爆破、防污染(中毒)、防透水、防冒顶(片帮、坍塌)等安全生产工作。要完善通风系统,改善作业环境。通过整治,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抗御各种事故的能力。 三、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议的精神,以及整治工作的意义,目的、重点、基本要求和相关的政策措施,为集中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舆论氛围, (二)分析排查阶段。2002年3月底前,各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地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深入实际,调查分析,做到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底数清、情况明,并确定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整治方案。 (三)整治阶段。利用半年的时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进行治理。对无采矿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有采矿许可证,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已责令关闭又私自生产的矿井(采场),要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合法生产并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要督促其加强管理,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开采;对新办矿点,要严格执行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并从严审批.这次集中整治工作必须做到责任人明确、管理目标明确,完成时间明确,务求取得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10月份开始,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巩固整治工作的成果,防止反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我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治区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附后),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政府都要强化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建立责任制,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整治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整治工作必须依照《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隐瞒不报、谎报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依法追究地市,县、乡(镇)政府领导和行政审批部门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