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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2-08
【实施时间】 2002-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我省太湖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1年,我省认真实施太湖、淮河水污染防治2001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综合整治措施,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继续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审计,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得到巩固;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45座,形成处理能力156.95万吨/日;太湖流域83家重点畜禽养殖场完成治理任务;五里湖综合整治已经开始,淮河流域城市河道整治进展加快,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水质状况较去年同期有所好转。但是,太湖、淮河水污染防治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一些河段、湖面水质长期得不到改善,个别断面水质甚至常年劣于V类;部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有的管网不配套,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能发挥应有效益;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尚需进一步巩固,印染、化工、水泥、造纸等行业的结构性污染问题仍很突出。为切实做好2002年度我省太湖、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太湖、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保护环境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战略的眼光和全面的发展观,深刻认识做好太湖、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长远和眼前、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彻底摒弃“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思路,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齐头并进、协调发展,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进一步加大太湖、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实施太湖、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同步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脱磷、脱氮能力。加强城乡居民生活污染控制,结合创建文明、卫生城镇等活动,开展沿湖、沿主要河道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治。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坚决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企业,决不允许其死灰复燃。在企业中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大力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以改善五里湖、梅梁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水质为重点,实施“引江治太”、“截污导流”、“清水廊道”工程。对太湖湖体、主要出入湖河道进行生态清淤,建设湖(河)滨防护带和调水沿线绿色走廊,实施生态恢复工程。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提高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率,建设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进一步加强畜禽粪便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继续压减网围养殖面积,调整养殖布局、品种和结构。加强水上交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快建设船舶生活污染物收集和处理设施。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污染治理设施“三化”(管理规范化,监督自动化,运行社会化)进程。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经费筹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加快体制创新,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经费筹集机制。要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商投资进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对污水处理收费价格进行调整,使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运行。其他排污、治污收费价格也要根据条件作适当调整。
  
  四、进一步加强环保执法监督
  
  要强化对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管理水平。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全面推行环保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加快太湖、淮河地区主要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力度。对继续超排、偷排污水的地方或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执法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继续深入开展环保科学知识和环保法制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法制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发挥公众举报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环保、支持环保、投身环保的良好局面。
  
  五、切实加强对太湖、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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