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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2-08
【实施时间】 2002-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

[接上页]

  (二)加强农业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在种植业,建立青岛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并争取建成国家级农产品质检中心;在五市和城阳、崂山、黄岛区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农业园区、专业生产基地和产地市场建立一批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点;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在农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自建符合要求的检测站、点。在畜牧和水产业,加强与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和黄海水产研究所的联合与合作,依托其基础条件和科技实力,分别建立畜产品和水产品质检中心,构建覆盖全市的畜产品和水产品监督检测体系。同时,加强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农产品检测能力建设,增强监督检测能力。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在全市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服务便捷的农业质量监督检测体系。
  
  (三)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认证监督。尽快建立健全认证机构,完善认证管理办法,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突出抓好NY5000系列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搞好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质量认证和日本、欧盟、美国等国外质量认证,推进农产品原产地域标记注册工作。严格认定程序和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监督和认证标志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监测结果,引导消费。强化品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通过质量认证,树立产品新形象,培育一批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名牌农产品。加强名牌农产品申报评选和认定工作,加大对名牌农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积极组织农业名牌产品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博览会,不断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通过在产地和专业批发市场设立优质农产品专营区、在超市设立专营柜或设立专卖店、设立配送中心等多种形式,推介优质安全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引导生产和消费。发挥绿色食品协会、特色作物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农户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设立自营专店、配送中心,促进优质农产品销售。发挥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的骨干作用,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按国际市场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争取从2003年开始,在我市全面建立起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五)加强农业标准化推广体系建设。市、区两级农口部门和各级农业站所要把工作的重点尽快转移到农业标准化技术的普及推广上来,建立一支作风和技术过硬的农产品质量行业管理队伍。要明确领导分工、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农技推广和农产品质检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加强技术培训,加快知识更新,尽快适应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对农业标准化推广体系和农产品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在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在农村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逐步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中普及农业标准化基本知识。市级主要培训师资力量和管理骨干;市(区)、乡、村三级主要面向农民,培训生产和管理人员。
  
  (六)加大对农业标准化的投入。推行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是一项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计划、财政、金融部门都要把扶持农业标准化作为支农工作的重点来抓,对农业质检体系建设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建设等,要集中财力,重点安排。各级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园区开发、科技开发、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资金,都要围绕推行农业标准化,合理安排使用。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标准化建设。
  
  (七)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特别要采取一些能够实现优质优价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企业和农民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依法对农药、兽药、渔药、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等主要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测结果;依法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登记管理,及时公布禁用和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品种和范围;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和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不得借农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检测名义向农民、生产基地、农业园区、加工企业等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在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抓紧制定配套的法规,使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每一个关键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把农业标准化和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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