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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2-08
【实施时间】 2002-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2月8日

  
  
省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我省实际出发,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和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注重调查研究,加大协调力度,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立法要应对入世的挑战,制定出既严格履行我国对外的承诺又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省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对我省原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完善上,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二、工作安排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拟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15件)。
  
  黑龙江省会计条例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体育条例省体育局
  
  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省信访办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省林业厅
  
  黑龙江省印刷业管理规定省新闻出版局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省计生委
  
  黑龙江省涉外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省安全厅
  
  黑龙江省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省劳动保障厅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办法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省计委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经贸委
  
  黑龙江省重大项目稽查办法省计委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交通厅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行政监察管理办法省建设厅
  
  (二)拟抓紧调研论证,条件成熟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39件)。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省工商局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省科技厅
  
  黑龙江省大庆油田周边秩序管理条例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省工商局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省经贸委
  
  黑龙江省酒类管理条例省经贸委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省烟草专卖局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局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条例省农委
  
  黑龙江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民用机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省民航局
  
  黑龙江省肥料管理条例省农委
  
  黑龙江省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省林业厅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省劳动保障厅
  
  黑龙江省劳动用工年检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厅
  
  黑龙江省游泳场所及活动管理规定省体育局
  
  黑龙江省美术品市场管理规定省文化厅
  
  黑龙江省博物馆管理规定省文化厅
  
  黑龙江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经贸委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省经贸委
  
  黑龙江省餐饮服务业管理办法省经贸委
  
  黑龙江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省计委
  
  黑龙江省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黑龙江库区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省计委
  
  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计委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造船管理办法省航务局
  
  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航务局
  
  黑龙江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测绘局
  
  黑龙江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规定省地震局
  
  黑龙江省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管理办法省气象局
  
  黑龙江省民用氢气球和飞行器施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林业厅
  
  黑龙江省电信终端设备管理办法省通信管理局
  
  三、几点要求
  
  (一)严格遵照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法规定的原则。要转变观念,树立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禁止权力滥用、保护弱者等观念,不得作出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立法。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原则。既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大胆创新,又要严守地方立法权限,对不属于地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得随意立法。当前要抓紧做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即时修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已列入清理范围的《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黑龙江省饲料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各有关部门要启动项目,即时工作。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在政府审议阶段,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工作。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主动接受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做好起草工作。对综合性较强、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项目,可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共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草案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必须主动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立法的相关情况。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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