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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在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加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五)完善立法技术,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法律规范要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含糊不清或使用歧视性语言。 (六)进一步明确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确保立法计划顺利完成。承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把起草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大事来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起草人员,划拨必要经费,保证工作进度和提报时间。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参与协调。上报的法规规章文稿必须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在拟提报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或省政府拟发布前4个月,报省政府法制办,并附立法依据、起草说明等有关资料。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