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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2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较大幅度地取消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对外开放、不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暂时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了办事程序、简化了办事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还存在着许多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继续下大力气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2号),以及国务院、四川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增强改革的自觉性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不断增强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紧迫感,要在前一段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取消、调整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少管微观,多管宏观,少抓事前的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的监管和服务,切实解决政府行政管理中的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实行政府行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成都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大改革的力度 目前,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清理精简,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来看,仍存在审批事项多,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等情况。为此,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过去清理精简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和《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办[2001]93号)要求,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力度。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需要审批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确保审批行为规范进行。要坚持“合法原则”,行政审批必须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审批的,一律不得进行审批;凡国家、省、市已明令取消的,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凡继续执行已明令废止、失效的审批事项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坚持“合理原则”,凡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妨碍市场开发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凡可通过市场机制或通过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运行的,应当通过市场机制或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如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不得再进行行政审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衔接,对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亦应宣布予以取消;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审批事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需取消或作其他处理的,可提出建议,但必须依法经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得自行宣布处理意见;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报政府批准,由政府统一发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