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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1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有关事宜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算时间: 2002年1月4日——2002年3月31日。 二、清算范围:生产企业在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注: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为准。)及以前年度结转至2001年度的退税款和免抵税额。 生产企业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及按“免、抵、退”税办法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 本年度中标机电产品、对外修理修配退税业务应单独清算,并于清算表和清算报告中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一2001年12月31日采购的国产设备(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日期为准)应于2002年2月20日前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三、清算方法: (一)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清算期内对清算范围所列内容进行清算,填写清算表,报各征收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以下简称征税机关),逾期不予受理。如有需特别说明的事宜,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到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对企业申报的清算书面报告及清算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规定的时间将有关清算表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征税机关待退税机关审批后向企业签发《清算情况通知书》; (二)清算期内,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凭证的生产企业(含A、B类企业),应填写《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备案表》参与清算;至6月30日止,出口企业于5月30日和6月30日分次将补齐的单证按《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备案表》中的相关内容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报征税机关申请退税,征税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审批后办理退税。未齐单证则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征、退税机关根据清算结果对多退税款(即清算应退税额为负)补缴入库,对少退税款及时补退。 四、清算内容: (一)涉嫌骗税口岸出口货物、涉嫌骗税地区购进货物和涉嫌骗税产品出口的应退税额依据《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大国税发[2001]5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因单证不齐原因未退税不再重复处理,并于《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备案表》中备注栏填报字母“Z”(大写)字样; (二)企业按照清算表所列内容逐项清算;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出口额以出口销售明细帐实际收入的离岸价为准,企业若以其他价格条款结算的,应从销售收入中减去运费和保险费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是否按实际出口额申报; (四)“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品出口时是否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未办《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视为单证不齐处理并于《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备案表》中备注栏填报字母“J”(大写)字样; (五)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凭证是否真实有效,与应交税金有关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 (六)不予抵扣税额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如期结转; (七)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准确,依据《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海关商品码库所列示退税率执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依据高新技术产品税率库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备案表》并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报征税机关审核,2002年2月10日前经市局备案后确定适用退税率。 (八)有无按规定出口不应退(免)税的货物(如非自产货物)、免税货物及不退税贸易方式(如来料加工等)办理了退(免)税。 生产性集团公司从集团内生产企业成员收购产品出口和生产企业收购同类产品出口,填写《生产性集团公司、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备案表》报征税机关审核,2002年2月10日前经市局备案后办理有关出口退税业务; (九)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税款,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是否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