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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办[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文山会海和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切实转变作风,搞好调查研究,集中精力解决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精简会议、文件及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重申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精简各类会议活动
  
  1、省委各部委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带头精简会议活动,各地安排会议活动要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能在小范围内布置的工作不开大型会议,能到现场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开会。确需召开的会议,要尽可能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条件具备的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
  
  2、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除特殊情况外,省直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并且一般只开到省辖市,不扩大到县。各部门研究部署本系统工作,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对口部门工作安排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召开。
  
  3、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不得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联谊性的所谓业务研讨“片会”。
  
  4、要压缩会议活动规模,尽量减少参加人员。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省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和与会人员。省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邀请各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不能以地方领导是否出席本系统的会议活动,作为衡量地方是否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各省辖市召开的会议,未经批准,不得邀请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各地、各部门要从严控制举办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确需举办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安全。
  
  5、要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经批准的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会议费标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核销会议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到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不得借会议活动之名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发放纪念品。会议活动需要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接待的宾馆、招待所,不得安排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外,在同一城市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安排食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活动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经费一律不予核销。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6、要严格会议活动报批程序。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要提前7天将会议的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分别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
  
  二、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
  
  7、为了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各地、各部门不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活动。省党政群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活动,一般不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一律不得邀请领导同志参加。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为其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发行的出版物题词、题字,不得请领导同志为商业性单位和活动题词、题字。元旦、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之间不搞相互走访拜年活动。
  
  8、省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邀请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不得邀请其他领导同志陪会。各地、各部门不得邀请领导同志出席与其所分管工作无关的会议。
  
  9、严格请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报批程序。各地、各部门举行的会议和活动,不得直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发出邀请。确需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经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后,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批。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本地、本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或为纪念物、出版物、建筑物等题词、题字。确有必要的,应按照中央规定的程序,先向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经省委或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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