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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协调小组关于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协调小组制订的《关于2002年纠正压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

  
  2002年,全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下来为总目标,深入开展药品生产流通、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继续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医药价格,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全面落实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引向深入。
  
  一、全面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议精神,年初召开一次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会议,全面落实有关措施。同时,成立以省卫生厅为主、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协调小组,负责推动这项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精神,省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市也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目录。3月份和8月份,组织两次全省性大规模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进一步推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要有50%的采购金额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本地区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全省县(市)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医疗机构搞好服务。上半年,要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努力提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卫生、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要坚决取缔;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生产、经营药品规定条件的(含医疗机构制剂室),要坚决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资格。通过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普及和深入,全面提高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整体素质。继续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和非法开办药品集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个别个体药贩活动猖獗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重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地区,要定期查、经常查、反复查,防止死灰复燃。4月份,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协调小组要组织省药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对重点地区的医药市场秩序进行一次检查,对无证或变相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监督检查,清理和取缔虚假和超范围刊播的药品广告。
  
  三、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和原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继续降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目录的药品价格。尽快制定省管药品价格目录并核定具体价格。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建立专家论证和社会听证的制度,将成本定价和市场定价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监管,规范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在扣除医疗机构应有的药品差价收入后,形成的差价要有60%的比例让利给患者,降低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要对有关医院和医药厂商履行药品招标采购合同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下半年由省物价局牵头,对全省执行国家及省招标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要加强药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备的价格监测体系,提高价格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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