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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地震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市地震局二00二年二月一日)

  
  北京及周边地区是国务院确立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本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明确任务,履行职责
  
  防震减灾是全社会的工作,涉及到各部门、各单位及每一位公民。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广泛宣传《实施办法》,不断增强干部群众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识。市地震局和各区(县)地震办要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本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经济、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国土房管、民政、公安、卫生和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办法》提出的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市地震局和各区(县)地震办要将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加强和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一)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防止出现因缺乏计划而导致防震减灾工作受到限制的问题。
  
  (二)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本市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照2001年8月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据此进行抗震设计和工程施工的管理,市地震部门主要以监督检查形式开展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对于重大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等工程,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市计划、规划、地震等部门要在工程项目审批阶段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的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会同市地震、规划、建设、文物等部门予以落实。
  
  (三)积极推进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由市地震部门组织有关区县政府和部门,根据地震发生时人员紧急疏散和避险的需要,积极吸取国内外的先进经验,研究划定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的可行性方案。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和管理,可以先在一到两个区县做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实施。
  
  (四)做好重大工程安装强震观测设备的组织和管理。
  
  由本市计划、规划和地震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特大型桥梁、大型水库、城市生命线主体工程和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物等安装强震观测设备的具体管理办法。市地震部门要制定技术标准和相关的规章。
  
  (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将救援队伍建设与消防队伍或市政工程抢险队伍建设相结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平时管理、训练工作,配备一些专业化救援设备,加强救生技术和技能训练,以便震时能利用各种救生技术从事救援工作。
  
  (六)发挥社区组织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作用。
  
  按照本市关于推进城市管理重心向区、街下移,完善“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规范管理、强化基层”的城市管理格局的要求,应将防震减灾工作作为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管理内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区居民、村民开展必要的防震、避险、救助训练;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灾救助志愿者队伍,震时实施救援活动。这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出一些办法和经验。
  
  三、进一步加强区县防震减灾工作
  
  (一)建设精干高效的区、县地震工作队伍。
  
  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工作队伍,是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基础。为此,各区、县政府应按照本市机构编制部门的安排部署,保持地震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充实一些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生到防震减灾工作的业务岗位和管理岗位上来,以适应《实施办法》中新赋予的行政职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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