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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2-06
【实施时间】 200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费用中列支。在年终考核时,经营者已列支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视同实现利润。
  
  五、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
  
  1、企业实行年薪制,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经市国资委批准),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指定(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国资委直接指定)。
  
  2、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与经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签订协议,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岗位工资标准、计算系数、考核指标等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经市国资委审批并送市企业工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必须经市审计局审计。如由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需经市审计局确认方为有效。
  
  4、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根据审计结果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审议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审核后的方案送市企业工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述部门在收到方案后15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即可兑现经营者的年薪收入。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兑现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审计结果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审议同意后,送市国资办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兑现。
  
  六、其他事项
  
  1、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以后,不得在所任职的企业领取年薪收入以外的任何工资性收入(包括以实物形态支付的工资、奖励等)。
  
  2、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以后,不得兼职兼薪。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兼职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份薪金。
  
  3、按照谁奖励谁出钱的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经营者的奖励,不得在经营者任职的企业支取。
  
  4、经营者取得年薪收入后,应照章交纳个人所得税,由负责兑现的部门按照“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在兑现时代扣代缴。
  
  5、经营者被解除职务或自动离职、辞职、自行调离的,当年已领取的岗位工资应全部退回,改按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发放。当年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不予结算。
  
  6、因上级组织安排的需要,企业经营者发生变更时,年薪收入的结算日期以上级组织部门下达调令的月份为准。
  
  7、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任职期间如有虚报谎报经营业绩,多领年薪收入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多领金额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纳入企业内部分配的范围。在建立风险机制、交纳风险金的前提下,他们的工资收入可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60%—70%(个别岗位重要,贡献大的成员可按80%)的幅度发放。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同意后实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备案(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方案报市国资办备案)。
  
  9、本试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国资委同意后修改。
  
  10、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1、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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