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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200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政府 2002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制止和理想处违法建设,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市城市规划区为本市六区(迎泽区、小店区、晋源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行政辖区及全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各类工程管线和其他工程设计的行为: (一)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太原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依法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市规划局各派出机构负责委托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 本市建管、国土、房管、市容、工商、公安、卫生、市政、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违法建设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检举。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各类工程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予拆的,规划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违法建设工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限期无条件拆除。 (一)压占规划道路或者现状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水系、测量等设施及其标志的; (三)影响飞行安全的; (四)影响通讯通道的; (五)严重影响消防、交通、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在建筑物顶上乱搭乱建及改变临街建筑立面的; (七)与相邻方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日照、通告排水的; (八)占用汾河、边山支沟及干渠两岸绿化带的; (九)占用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 (十)占用风景旅游区或者各级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影响重点文物景观的; (十一)占用城市绿地,专用绿地、公共绿地的; (十二)对城市已有管线或者规划管线位置影响较大的; (十三)擅自架设、敷设各类工程管线的; (十四)临时建设超过两年使用期限的; (十五)其它严重危害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并补交税费后方可补办手续: (一)涂改或者伪造证件,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按建设工程总造价处以20%的罚款,同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营利性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总造价处以15%的罚款;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非营利性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总造价处以10%的罚款;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总造价处以5%的罚款。 第十条 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广告、各类工程管线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在暂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按建设工程总造价处以5-20%的罚款后,暂允保留,按临时建设进行管理。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无偿拆除。 第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员,视不同情况,由规划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已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规划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