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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1]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粤发[200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我市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计生委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以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利益导向的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群众的满意程度,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深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到2005年,户籍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3‰和11‰以内。计划生育率年保持97%以上,育龄夫妇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面达90%以上,出生缺陷率有明显下降,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建立并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属地管理体制,将辖区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全面纳入镇、街道的管理范围。在城市,要建立健全社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协会组成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管理和服务网络,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落实并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发展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的社区群众性计划生育组织。
  
  在农村,要切实做到重心下移到村,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按照“建章立制、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突出计划生育自治制度建设、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务公开3个环节,形成党支部村委会、基层计生专干、计生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二)改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建立新型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
  
  对我市户籍人口实行按政策生育,分阶段取消凭指标生育的生育管理制度。第一阶段:对户籍人口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可以自愿选择生育第一孩的时间,取消一孩生育证审批管理制度,不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第二阶段:对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特殊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由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告知并指导其依法生育,取消二孩生育证审批管理制度,不再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在再婚登记、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独生子与独生女登记结婚等方面,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特殊情况可以生育二孩的夫妻进行分类指导,主动服务群众,定期了解育龄夫妇的环情孕情,为当地户籍育龄妇女的结婚、怀孕、生育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把技术服务和生育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既方便群众,又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
  
  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这一难点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制约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市、区、镇(街道)计生部门要设立流动人口管理机构,村(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考核、同服务的各项措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紧紧抓住已婚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加强管理。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加强与流出地的联系,定期沟通信息,共同构建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服务与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
  
  (四)建立并完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机制
  
  一是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的要求,构筑以生殖健康服务为核心,融宣传、咨询、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服务框架,高标准建设、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实现由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服务管理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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