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油补贴拨补办法。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纳入省财政预算,省级储备粮油费用由省财政直接拨给省储备粮管理机构,再由管理机构拨到储粮单位。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由省财政与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直接清算。 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管理、使用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政府搞好宏观调控,实施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合理调整现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有利于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各级政府要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和抽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二)使用范围:省、地(州、市)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省、地(州、市)储备粮油轮换价差和费用补贴;陈化粮处理价差亏损补贴;按政策规定新增粮食财务挂帐贴息;中央“甲”字粮费用补贴;军队粮食供应价差补贴;粮食市场发生波动时用于平抑市场粮价的价差补贴;退耕还林(草)粮食差价及调运费用补贴;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补贴。 补贴方式:省、地(州、市)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与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直接清算;其他应补费用、价差补贴由同级财政按季逐级拨补。 五、落实粮食信贷政策,适应粮食市场化改革要求 农业发展银行对不同性质的粮食业务实行有区别的信贷政策,对政府直接调控、财政补贴并委托企业经营的粮食业务,要保证信贷资金供应;对企业从事自主经营的粮食业务所需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应积极支持。 (一)保证储备粮油资金供应,支持中央和省、地(州、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对省、地(州、市)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等业务,要及时足额供应资金。 (二)确保保护价粮食收购资金供应。2002年对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实行“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同时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优质粮食。 (三)切实做好退出保护价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自主经营退出保护价粮油业务(含跨地区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和跨地区结算服务。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资金的监管,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加快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资金的监管,切实防止借改革之机逃废债务,悬空银行贷款,造成国家粮食收购资金流失或被挪作他用。粮食购销企业在没有还清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之前, 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有关商业银行要尽快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附营业务分离后有关资金划转等遗留问题,对原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信贷资金划转和开户工作,支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将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粮油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贵阳粮食批发市场为龙头,各地(州、市)粮食批发市场为骨干,各县(市、区、特区)粮食交易市场为支撑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粮油市场。进一步规范粮油交易活动,积极引导大宗粮油交易和用粮企业入市交易。健全粮油市场信息网络和各种市场中介组织,增强市场的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 (二)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跨地区开展粮食购销业务。利用省内购销双方的比较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鼓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粮食企业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余粮。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油(尤其是各级专项储备粮油)运销,保证粮油运输的需要。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2002年跨县(市、区、特区)的中(晚)籼稻运输,继续实行运输凭证和随货同行联查验制度;2003年原则上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和随货同行联查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经营粮食业务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规范粮食市场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要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