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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颁布时间】 2002-02-06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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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墓年检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与国土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公墓服务单位承担。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民政等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公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敲诈勒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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