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于2002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4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 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加强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逐步增加动物防疫经费,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扑灭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免疫动物标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及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预防动物疫病所需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供应。
  
  第七条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和污染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八条 在运输途中动物尸体和染疫动物以及垫料、粪便、污染物,必须在指定站点或者到达站点卸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禁止在运输途中抛弃、出售动物尸体和染疫动物。
  
  第九条 禁止转移或者加工、出售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隔离、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第十条 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从省外引进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病料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动物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立即派人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经调查确认发生动物疫病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确诊疫病,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疫情的公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发现人畜共患疫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点、疫区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圈舍、污染场地及物品进行消毒;
  
  (二)对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进行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三)对动物的分泌物、排泄物、垫料、污染物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四)对未染疫动物进行预防接种,并指定圈养、放牧、使役区域。
  
  第十三条 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密切监视动物疫情动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易感染的动物采取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等预防性措施,防止疫病发生、扩散、蔓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