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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大力加强基层教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从实际出发,集中一定的财力、物力,加大对基层教育办学条件的投入,配合国家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切实解决我区农村中小学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使我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子女教育问题。
  
  二、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与目前我区正在实施的国家二期“义教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边境建设大会战、水毁学校修复重建等专项工程资金结合起来,一并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安排,造成浪费。资金安排的重点是民族县、民族乡和非贫困县(市、区)的贫困乡镇,同时兼顾国定贫困县、自治区定贫困县。凡属于边境建设大会战的项目县,原则上不再安排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边境县中小学项目已在边境大会战中统筹考虑)。
  
  (二)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一定要与当地的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起来,统筹规划。项目学校必须是属于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下来的学校,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项目安排要体现重点解决贫困乡镇初中、中心校办学条件,继续加强村完小建设的原则,要优先解决D级危房校舍的改造问题,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
  
  (三)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所面临的现状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客观要求,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兼顾财力的可能和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尽可能做到两者的统一。
  
  三、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安排的标准
  
  (一)民族自治县(区)资金安排的具体标准:我区共有1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区),安排3050万元用于12个民族县(防城区属边境建设大会战项目县,不再安排投资)。原则上: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县,每县安排200万元;人口在20-40万人的县,每县250万元;人口在40万人以上的县,每县300万元。
  
  (二)非民族县的独立民族乡资金安排的具体标准:我区共有57个非民族县的独立民族乡,安排资金1480万元。在具体分配额度上主要考虑各民族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发展的需要,并参照各乡人口因素确定。原则上,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民族乡安排20万元,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民族乡安排30万元。
  
  (三)非贫困县(市、区)资金安排的具体标准:在我区的82个县(含防城区)中,扣除50个贫困县(市、区),还有32个非贫困县。这32个非贫困县再加上玉林市的玉州区、福绵区,贵港市的罩塘区、港南区、港北区,钦州市的钦南区、钦北区,北海市的银海区、海城区、铁山港等10个区,共42个非贫困县(市、区)。这些县(市、区)历年来没有或很少得到中央和自治区的专项补助,大部分是我区第一批、第二批的“普九”县,普遍存在着标准低、办学条件差、欠债多等困难,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办学秩序。因此,安排12700万元用于这42个非贫困县(市、区)的贫困乡(镇)改善初中、小学办学条件。原则上,人口在90万人以上的,每县400万元;人口在60-90万人的,每县300万元;人口在30-60万人的,每县250万元;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每县200万元。
  
  (四)国定贫困县、自治区定贫困县资金安排的具体标准:我区的国定贫困县、自治区定贫困县共50个(含东兴市),扣除其中的民族县和边境县,还有30个县。为帮助这些县发展基础教育,“九五”期间国家实施了一期“义教工程”,目前也正在组织实施二期“义教工程”,国家的投入相对较大。因此,安排4770万元,用于这些贫困县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原则上,人口在90万人以上的,每县300万元;人口在60-90万人的,每县200万元;人口在30-60万人的,每县180万元;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每县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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