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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2-05
【实施时间】 2002-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继续实行资金到县,责任到县。省按照平均每户1.5万元的标准将国家安排的移民建房材料补助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县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评估测算,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发放办法,将建房材料补助资金全部发放给移民户。国家补助集中安置点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移民户数核定,加强移民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绝不允许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市县建设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移民建镇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把规划、设计、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关。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认真执行现行的建设法规和技术规范。移民建房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建造,各地对移民建房不得强行提出质量标准以外的要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无偿为移民建房提供一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以及适合当地生产、生活需要的民居型结构设计图纸;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移民建房工程技术工作的指导,对集中安置点的移民建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向施工现场派驻专门技术人员,切实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移民建房安全。
  
  三、积极引导扶持,帮助移民安居乐业
  
  (一)妥善解决移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各地要坚持以农为本、以土为本安置移民的基本原则,在保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移民责任田、土、山林地和宅基地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创造条件让移民融入安置地生活。“单退”堤垸内的责任田土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对插队安置的移民要按照迁入地农民的人均水平安排好责任田、土和宅基地,一般从集体的机动田土中调剂解决,或从收回的“农转非”人口和死亡人口原承包田土中解决。要认真做好移民的户籍迁移管理工作,对自行联系到省内城镇和农村落户的移民,具备固定住房等长期居住的基本条件和迁出地移民身份证明的,迁入地所在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二)认真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的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土地延包工作,认真落实已搬迁安置移民的承包土地,及时办好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依法做好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发证工作,使已搬迁的移民生产、生活用地得到法律保障。
  
  (三)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发展经济。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移民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单退”堤垸要通过土地整理,推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生产,积极发展避洪农业。接受移民安置地要按规定调整落实移民户的承包土地,加强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辅导,帮助移民尽快提高生产技能;在人均耕地较少的地方,可充分利用水面等资源,帮助移民发展养殖业和其它产业。对缺乏生产启动资金的农户,银行信用部门要通过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方式予以支持。省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和项目时,对平退堤垸和移民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各部门对"单退"堤垸的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开发和道路建设等要继续给予支持,帮助完善垸内农业生产条件,保证低水时能正常耕种。对高水还湖后堤垸内水毁设施的恢复,省市主管部门要重点支持。
  
  (四)建立对口帮扶责任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各地要组织接受移民安置地的党员、干部和专业大户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帮助移民尽快达到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同时要定期对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切实帮助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五)认真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参照三峡外迁移民优惠政策支持平垸行洪外迁移民。对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和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按程序报批,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5年。对“双退”堤垸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业特产收入按程序报批,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3年。要积极鼓励移民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第二、三产业经营,对“双退”堤垸移民新创办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有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按程序报批,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非农企业从有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按程序报批,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与移民购房、建房、落户有关的收费,各部门除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证书(本)工本费外,其余一律免缴。对实施"双退"的移民安置后各项乡、村统筹提留免缴3年,安置后的第一年免出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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