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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2-05
【实施时间】 2002-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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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
  
  1.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保留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和南宁地区、柳州地区、贺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14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8个职能科(室)以内;行政编制较少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于此
  
  2.地级市城区原则上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国家级的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可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与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同级。
  
  3.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保留全区81个县(市)和防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详见附表),均为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6个职能股(室)以内;行政编制较少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
  
  (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置。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由原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改为按照经济区划设置,为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要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优化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适当增强管理幅度和管理力度,调整和优化人员结构,切实加强监管职能。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全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编制共9981名;另按精简后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编制总数10%的比例,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共998名(具体分配详见附表)。
  
  (二)领导职数。
  
  1.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
  
  2.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1-2名。
  
  3.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2名。
  
  4.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8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9名以上(含9名)设1正2副。
  
  六、有关事项
  
  (一)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用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调入人员手续。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人员分流。
  
  这次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工作要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通过分流富余人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同时,对临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人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根据有关分流政策规定,制定人员分流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序实施。
  
  (三)关于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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