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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2-05
【实施时间】 2002-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七、组织实施
  
  市(地)县(市)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市(地)县(市)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把机构改革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坚决完成精简任务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要严格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市(地)县(市)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2002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附件:
  
  1.全区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表(略)
  
  2.全区县(市)及所属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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