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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2-05
【实施时间】 2002-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测绘局、工商局、新疆出版局、外经贸厅、杭州海关《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
  
  (省测绘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杭州海关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采取集中行动、专项治理等方式,严肃查处地图编制出版、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方面的非法行为,加强地图管理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促进我省地图市场繁荣和健康有序发展。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工作目标是: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基本杜绝,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要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查处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产品以及公开销售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凡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和在网上登载的要责令立即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要依法扣缴;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暂扣其产品。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要坚决予以销毁。要加大对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纪念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等涉及地图图形以及互联网上登载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管力度。今后,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带有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除查处生产、销售单位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
  
  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伪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产品,以及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对地图审图号超过使用期限的,要责令重新办理地图审核手续;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要查封其生产基地,并追究委印(委制)人的责任;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或假冒伪称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要依法扣缴,并给予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批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
  
  省测绘局要会同省外经贸厅、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和出口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对引进的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都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作相应的注明。海关要对进出口的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对没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省测绘局处理。对进出口中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以测绘主管部门为主,工商、新闻出版、外经贸、海关等部门互相配合,按照《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地图产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96号)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地图产品编制、加工、印刷、出版、销售、展示、引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把关。要加强地图广告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地图广告经营资格,或者超越广告经营范围,利用地图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利用地图经营广告活动,维护地图广告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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