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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保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入厂新职工、换岗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上岗作业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考核的; (四)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的; (五)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可能造成职工伤亡的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六)未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劳动安全监测或作业环境、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的; (八)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 (九)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资格认可,进行生产、经营的; (十)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六十条 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一)一次轻伤三人或重伤一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次轻伤四人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一次死亡三人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一次死亡超过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验收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计内容的; (四)引进项目、技术、设备未同时引进劳动安全技术、设备或未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的。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件或超出资质范围设计、制造特种设备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相应资质证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件或者超出其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及改造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吊销相应资质证件;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安装报批、验收、注册登记等手续即投入使用的,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气瓶充装业务的单位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销瓶装气体和气瓶的单位未办理安全注册手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无有效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企业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依照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决定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